一年內。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所屬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擅入對外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別的股東的權利不互相垂直,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行使權利不生份。
在12個月內。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司設立后的12個月內,股東應該是不得擅入對外轉讓其2.15億股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是被公司章程和去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的,一般情況下,發起人600400紅豆股份的本公司股份,在集團成立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豈能接受轉讓。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互相間也可以相互之間轉讓手續其完全也可以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以外股東不到三十數表示同意。也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變更不受時間限制。只不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不受時間限制,但《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了一定限制。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屬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豈能轉讓。公司公開的發行股份前已發行新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擅入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就是關于公司一年內轉讓股權的問題只適用規定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彼此間也可以相互之間有償轉讓其完全也可以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其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別的股東不到三十數同意下來。股東應就其股權變更事項提前三十天其余股東發表意見同意下來,其余股東自交給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更視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不超過不同意下來轉讓的,不表示同意的股東應當去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可以購買的,視為表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下來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復議權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判斷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