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公司的轉讓流程涉及到多個步驟,
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
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并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么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托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萍估作價。
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規定并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出資后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以上就是新辦公司轉讓的一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過程中,每一步都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且可能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提供指導和幫助。具體的流程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情況而有所差異,所以在開始之前最好能夠詳細了解所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