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不得轉讓丁戊”這一表述通常出現在票據轉讓過程中,指的是乙公司作為票據的背書人,在轉讓票據給丙公司時,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這表明乙公司限制了后續的任何背書轉讓行為,即票據不得從丙公司繼續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根據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乙公司背書轉讓后,票據再次被轉讓給了丁公司,那么乙公司對丁公司不負有保證責任。同理,如果丁公司將票據進一步轉讓給戊公司,乙公司同樣不對戊公司的票據權利負責。
在實際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違反了自己的限制性記載,即票據被轉讓給了丁公司,并且丁公司隨后試圖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乙公司可以以其背書時已記載“不得轉讓”為由,主張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如丁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這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或流轉,僅限于乙公司的保證責任范圍。
“乙公司不得轉讓丁戊”的表述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主要體現在乙公司對后續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如丁公司和戊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做法旨在明確背書人的責任范圍,避免其對未知的后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