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轉讓公司的探礦權可能涉及違反相關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必須經過依法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能私自轉讓給他人承包經營。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察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察作業,并有權優先取得勘察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察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
如果私自轉讓探礦權,將會面臨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私自轉讓公司的探礦權是違法的,并且可能會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因此,在處理這類事宜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所有的操作都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