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公司轉讓是否交印花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計稅依據,通常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這意味著,如果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的僅僅是已經實繳的股權部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對實繳部分的股權轉讓金額計算印花稅,而不必對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價值征稅。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區分了已實繳股權與未實繳股權的價格,并且未實繳的股權部分并未涉及實際的產權轉移,那么這部分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例如,如果股權轉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僅承擔已實繳股權的轉讓義務,而不包括未實繳部分的出資義務,那么這部分未實繳股權的轉讓可以不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生了股權轉讓的事實,原則上都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計算印花稅。適用稅率通常為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即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完全實繳,只要發生了股權轉讓,就應該按照上述規定來計算和繳納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印花稅應在合同簽訂當日繳納。納稅人可以通過自行申報的方式,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也可以郵寄申報。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確保及時申報并繳納相應的稅款。
實繳公司轉讓是否交印花稅取決于具體的股權轉讓合同內容和條款。如果合同中明確了已實繳股權與未實繳股權的價格區分,并且未實繳部分不涉及實際的產權轉移,那么未實繳部分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在大多數情況下,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應當對整個股權轉讓金額計算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