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總分公司之間資產轉讓的稅務問題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視同銷售貨物。這意味著,如果總分公司之間轉移資產并隨后用于銷售,那么可能會涉及到增值稅的繳納。如果資產的所有權沒有轉移,即資產仍在同一個機構內部,那么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情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因此,總分公司之間過戶土地、房產,總分公司都在境內的,不視同銷售,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從上述規定可推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是有土地、房產的轉讓行為,而總分公司之間的不動產移轉,并不屬于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總分公司之間資產的轉讓,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的問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或稅務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考慮聯系專業的法律或稅務顧問獲取更準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