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權轉讓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財產,不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的根本區別在于,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
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只是使用權。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投資方在進行收購時,調查項目公司的基本情況,判斷其收購的價值。調查后,認為項目公司值得投資收購,進而與項目公司股東進行談判,就雙方股權轉讓的意向、價格、付款方式等達成初步的一致后,通過并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后再行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有土地的股權轉讓涉及到的稅有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如股權轉讓方是個人,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的稅有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雖然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涉及類似的財產,但它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所謂的“土地股權轉讓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如果有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應該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