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涉及到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具體的責任主體分別是自然人股東和法入人(非自然人)股東。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以取得所得的時間為準。對于限售股的轉讓,具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所特殊,例如,在轉讓完成后次月的7日內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者由證券機構扣繳。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中,扣繳義務人可以是交易對方,也可能是第三方。
根據國稅發〔1997〕129號規定,凡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股權轉讓收入確認
如果轉讓股權的是法人股東,則涉及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按照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繳納增值稅。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或限售股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因此不繳納增值稅。
以上信息提供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主管稅務的基本框架,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地域和個案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您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前往當地稅務局官網獲取最新的稅務指南和相關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