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可以到相關部門去投訴,因為有明確規(guī)定的不論公司以什么東西名義都不能不能拖欠農民工的工資的,一定要得到補償的,
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兩個差別的法律關系。股權交易,會造成公司的股東再一次發(fā)生變化,但不引響公司的主體資格,不影響大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牽涉經濟補償問題。即使因股權轉讓,造成公司提議變更手續(xù)或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不屬于經濟補償。
要是員工自己想再繼續(xù)工作的話了,給出想辭職的,不涉及經濟補償。
公司轉讓且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發(fā)生變更手續(xù)的,不屬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屬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再一次發(fā)生需要變更,勞動者無權不履行合同,再申請回復原簽署協議的勞動合同的或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期,并特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各個公司是其它的個體,獨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原公司有權拒絕直接轉移到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若勞動者經協商好后仍然不同意下來需要轉移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要求公司通過
明文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既不不同意撤回勞動關系,也不同意下來解除勞動合同而遭到攻擊公司解雇的或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或到法院起訴公司那些要求重新恢復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陪償經濟賠償金(補償金的兩倍)。對于勞動者對于,如果勞動關系原先公司與將轉的公司無太大差異,這樣的話勞動者如果沒有同意需要轉移勞動關系到同一集團下的其余公司,聽從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不是因本人的原因而被安排好了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必須嘗試計劃,但在原單位早如何補償過經濟補償金的還在后可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出簽訂的協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通過受法律保護、相對的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協商可以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不提前三十日以口頭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