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思想:
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容許辦理變更經營者,有限公司的所有權變更即為股東變更,也就是轉讓股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所有者為全體股東,只要你變更手續了股東、股權,就那樣的話營業執照過戶能完成。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手續:一、申請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二、直接辦理需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3、公司簽定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委托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上更改代表或者同盟協議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4、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遞交那些股東一半多數同意的文件;別的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重新提交擬有償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我那些股東的書面通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之間轉讓后股權的無需再提交本材料。5、股東雙方簽屬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可以股權交割證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股東為企業的,重新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并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并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遞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余股東并提交或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資格可證明。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也可以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改變相關規定變更股東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提交或者的批準文件或是許可證書復印件。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相當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給予重大的損失損失,別的途徑沒法幫忙解決的,持有公司徹底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不超過的股東,這個可以只是請求人民法院隊伍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依照或者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交易1年多未辦理變更比較有效。股權轉讓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未經核準變更登記的,豈能相抗衡第三人。股東按照法律規定轉讓手續股權后,公司負有辦理變更登記的義務,公司不應該履行的,按照法律規定繼受拿到股權的當事人是可以各位公司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備辦股東名冊,典籍中a選項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是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典籍中于股東名冊的股東,也可以依股東名冊認為應該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在將股東的姓名或則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不可能發生變更手續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是變更登記的,不得擅入相抗衡第三人。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后未變更登記協議還管用,只要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不準進入有償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是不通過變更登記不敢相對抗第三人,因此好是是即時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自需要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地后,其法律有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由據前款規定先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決定姓名的或名稱的,應當及時自決定姓名或是名稱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由將股東的姓名或則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突然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則變更登記的,豈能相抗衡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