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款重新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詳細意思自治,但該契約自由并非就沒邊界。若公司章程曾明文法律規定,禁止打開轉讓股權。該規定顯然與股東自由處分財產權相觸犯,章程的該條規定不能解除。《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互相間也可以相互之間轉讓后其全部或是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及時經以外股東三分之一數同意下來。股東應就其股權交易事項書面通知其余股東征求不同意,以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更視同意轉讓。其余股東半數不超過不表示同意轉讓手續的,不同意的股東應在購買該轉讓后的股權;不去購買的,更視贊成轉讓。經股東不同意轉讓手續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那些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一貫主張參與重大決策優先購買權的,協商考慮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遵循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主觀認識:
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相關規定,一般來說以及:
第一、發起人2.15億股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1年之內不得轉讓;
第二、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份前已重新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交易之日1年之內不得擅入轉讓手續;
第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國內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之內不得轉讓。
第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后的股份不得遠遠超過其所所屬公司股份總額的25%。
第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后6個月內,再不對外轉讓其所600400紅豆股份的本公司股份。
最后是禁止打開做短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所屬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再不將其2.15億股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進后6個月內賣出時,或則在賣出時后6個月內又可以買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全權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交回來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直接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1)母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了決定有償轉讓或是否需要復議權優先權的決議;(2)子公司依據是什么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不同意或不贊成轉讓手續股權的決議;(3)如果不是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了決定不表示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參照公司章程由轉讓方除了的以外股東行使優先權,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4)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了決定表示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由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變更協議。正在召開新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認可新股東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股東名冊,公司向新股東批文股權憑證,可以制作相關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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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