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可以的,辦理營業執照轉讓手續就可以了。可以辦理公司轉讓的一般步驟有:
1、召開股東大會,繼續討論表決公司是否這個可以對外轉讓,若是內部轉讓則不需要經股東會表決;
2、接受資產評估,特別是牽涉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購買有償轉讓的需參與資產評估;
3、公司簽訂轉讓協議,根據協議修改公司章程;
4、到工商局參與查找信息變更,如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更、地址變更等;
增加診所的轉讓價值。
診所的轉讓價值是指診所在市場上的價值,包括診所的經營狀況、設備設施、人員組成、品牌影響力等多個方面,要是診所的轉讓方想多拿點轉讓費,是可以通過能提高診所的轉讓價值來實現方法。
診所,原名診療所、醫療所、衛生所、醫療室,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由前到后排成。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了中醫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在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并執行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走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繼續開展診療服務,在內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不符合本案所涉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必然不可調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專門負責全國中醫診所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下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你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具體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上海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即將舉辦診所的地方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批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五條舉辦中醫診所應當由同時擁有a.條件:
(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及時更具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則更具《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將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在條件符合上述要求;
(二)要什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要什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條件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也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敢再申請系統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敢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中醫診所備案,應當由重新提交c選項材料:
(一)《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三)別的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
(四)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六)消防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將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可以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也可以其他組織的代表人身份證明。
第七條備案成功人應當由如實回答可以提供或是材料和反映虛無飄渺情況,并對其備案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你們負責。
第八條縣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通知備案材料后,對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審批具體的要求的應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是不條件需要備案沒有要求的,應當當場的或在收到消息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要補正的所有的內容。
國家逐步實施中醫診所管理信息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上申請審批。
第九條中醫診所應將《中醫診所備案證》、衛生技術人員信息在診所的的確位置公示。
第十條中醫診所的人員、名稱、地址等實際中系統設置應在與《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相一致。
中醫診所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在及時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私自私刻、出賣、轉讓、出借資金《中醫診所備案證》。
第十二條中醫診所應當聽從審批的診療科目、技術積極開展診療活動,可以提高對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并條件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中醫診所先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準進入不真實、夸張宣傳。
第十三條縣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在一次性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轄區內需要備案的中醫診所信息在其政府網站公開,以便于社會查詢、監督,并及時上方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本轄區內中醫診所備案信息。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在接受核查,發現不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應當及時在三十日內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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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中醫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這些《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如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應用中藥和針灸、走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陸續開展診療服務,在內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述規定的服務范圍也可以未知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可以參照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