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與“申請在先”兼具原則。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最好依法登記注冊。
在冰島注冊商標需要的資料包括:無需認證的委托書;圖案商標,應提交6張不大于8cmX8cm的圖樣;申請人的全名和地址;商品/服務分類等。
冰島商標注冊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2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冰島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關于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冰島1997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提出,主要因素有以下3條。 (1)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該國投入實際使用; (2)由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不作為,使商標成為它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行業通用名稱; (3)商標實際使用可能導致公眾對商品/服務的性質、
冰島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也能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冰島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冰島1997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提出: (1)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該國實際使用; (2)由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使商標成為它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3)商標實際使用可能導致公眾對商品/服務的性質、
以上就是冰島商標注冊的一些重要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