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以下幾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
商標法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以及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除非該國政府同意,否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除非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否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與表明實施控制、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除非經授權,否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 準確地說,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任何標志如果滿足上述情形之一,則肯定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即使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除非它們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