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如設立礦山企業,開采河沙的,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有具備地質環境監測評價資格的機構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5、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采礦權申請人與有關主管部門]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采礦許可證辦理具體流程: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占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于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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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我們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設立礦山搜改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雀漏尺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頃高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采礦許可證辦理如下:
1、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報告。
2、經評審、認定的儲量報告或相應的地質資料。
3、新設立的采礦企業名稱預核準手續。
4、提交采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礦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書(未設立企業的)。
5、提交毗鄰礦山企業相對位置關系示意圖。
6、提交礦山所在地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內采礦權設置情況的調查意見。
7、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合法開采礦產資源。
2、保護生態環境,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
3、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4、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開采過程中的安全。
采礦許可證的優點:
1、合法開采礦產資源,保障國家資源安全。
2、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企業效益。
3、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采礦許可證的缺點:
1、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費用。
2、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可能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監管力度不夠時,可能存在非法開采的現象。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企業合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憑證。在辦理采礦許可證之前,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符合申請條件。同時,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如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礦產資源勘查報告等。
【法律依據】:
《我們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受理條件不同:首先是采礦權新設,需要合法登記企業;有相應的資金、技術、設備等資質條件;礦區范圍已經登記機關批準劃定,并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不存在礦業權交叉重疊;符合"三區"規劃;達到最小開采規模。第二是采礦權延續,一需要依法擁有采礦權;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第三是采礦權變更,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采礦權屬無爭議; 無違法開采行為或對曾出現的違法開采行為已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并已結案; 采礦權人按規定繳交各種相關規費;《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未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是采礦權轉讓采礦權人和擬申請受讓采礦權的企業法人;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我們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三條 開辦國營礦山企業,分別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特定礦種的采礦許可證,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