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要求的單位,須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領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符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要求的單位,向地區環保廳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必須予以取締,嚴厲打擊涉及鉛污染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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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在我們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廢舊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其中含有鉛、多種對人體、周圍土壤、環境有害的物質,一旦在回收、拆解過程中處置不當,就會嚴重污染環境中的空氣、水源、土壤等,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國家嚴禁個人和單位非法回收、拆解廢舊蓄電池,從事廢舊蓄電池回收、拆解的經營者,必須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廢舊電池屬于國家危廢名錄中的第31類,即HW031。危廢的處置需要有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首次危廢經營許可證,即“危廢經營許可證核發(新申請)”事項,需要材料如下:
1、《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許可條件證明材料(詳情看附言),要求提供復印件2份,紙質或電子化材料。
2、危廢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要求提供原件2份,電子化材料。
3、營業執照,或使用電子證照。
4、項目涉環保證明材料(含環評報告等資料),要求提供復印件2份,
紙質或電子化材料。
附言: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廢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按新修訂的《我們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關注我,關注環境安全,我是陳老師,專注危險廢物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