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不是同一個專業時,怎么確定資質等級?
《
》第三十一條“
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實踐中確實有不少人沒有深刻該條款內涵導致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這主要是對上述條款均應當具備及相應兩個字認識不夠,其實這里針對的不是
中所有的條件,而是針對聯合體成員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如A公司只承擔建筑業務,對于其不承擔的景觀業務,不必考慮其是否有資質、有什么資質。同樣對于B公司只承擔景觀業務,不必考慮其建筑資質,也就是說A、B公司就其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均應當具備相應資質,而不能粗暴的理解為,A、B公司要具備建筑甲級、景觀甲級資質,這是不正確的,這樣也就沒有找聯合體的必要了。對于相同專業按照最低的理解應該為A、B公司承擔的業務有交叉,對于其交叉部分,資質按照較低的來評判,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掛靠,如A公司只承擔建筑業務,而B公司既承擔景觀業務,也承擔建筑工作,那么就其工作的交叉部分(建筑業務),則需要按照資質較低的B公司乙級資質來認定。客觀的講,
在這一點上確實說的不夠清楚,導致好多人、甚至是一些專家對此誤解,認為兩家公司都要有資質,只要一方的資質較低,就要按照低的來,這顯然是不正確的;關于這一點,《我們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說的就比較清楚,如其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根據以上理解,不妨再作進一步的推論,同樣是這個項目,假如A公司兩項資質都具備(建筑甲級、景觀甲級),而B公司這兩項資質都不具備(如僅為乙級或沒資質),他們可以組成聯合體,比如聯合體里約定,A公司即承擔建筑業務,也承擔景觀業務,B公司承擔一些與資質無關的工作,比如溝通協調工作、整理資料工作等,這是完全可以的,當然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比較少見,但也不是沒有,評標委員會一般不會隨意給人廢標的。當然招標人完全可以在招標文件里作出更細致、更嚴格的規定;
不同專業不同資質等級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此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怎樣...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實踐中,政府采購項目一線操作人員確認聯合體的資質等級要結合聯合協議,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應依據“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予以確認。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如果中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或招標人簽訂合同。
舉例來說明:
A公司、B公司與C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A公司為牽頭人。若聯合體中標,那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不能以A公司一方名義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聯合體各方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那要看聯合體協議中是如何規定的,誰承擔哪部分工作內容。如果不是同一專業,組成聯合體,就按承擔的相應工作的資質來劃分。x0dx0a舉例說明:公告要求投標人具備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及設計甲級資質,允許聯合體投標且施工單位為聯合體牽頭人。x0dx0a投標人A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設計乙級、智能化一級等等x0dx0a投標人B具有:施工總承包乙級、設計甲級等等x0dx0aAB組成聯合體,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A為牽頭人承擔施工部分工作;B為聯合體成員,承擔設計部分工作內容。x0dx0a這樣聯合體AB就符合公告要求,可以參加投標或資格預審(當然AB還得符合聯合體的其他要求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