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借資質指的是某些單位或個人將自己的環評資質借給其他不具備環評資質的單位使用,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這種行為在過去是違法的,并且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評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接受委托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違反此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如果環評機構違反規定出借資質,除了罰款外,還可能面臨被責令限期整改的處罰。如果涉及到隱瞞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真實情況,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三年內不得作為資質申請時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
2018年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取消了環評資質行政許可事項。這意味著,自2018年12月29日起,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且原有的一些規定和限制開始發生變化。
取消環評資質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要求變得更加寬松。任何單位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都可以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工作。這對于市場上的環評機構來說,意味著更大的競爭壓力和更高的服務質量要求。
環評借資質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還會損害環評行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相關政策的調整,環評資質管理制度正在逐步改革和完善。雖然目前仍有相關規定限制這種行為,但在未來,隨著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更新,環評借資質的現象可能會逐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