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借用資質是一個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特別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借用資質可能導致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工期延誤等風險,不僅影響工程項目的正常進行,還可能損害采購方和供應商的形象。以下是防范借用資質的一些方法:
為了避免投標人借用資質,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并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時,可以查驗投標法人的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
為了避免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
為了避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并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通過上述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地防范投標人借用資質,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這些措施不僅有助于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還能保障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