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
3、企業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勞務分包資質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凡是工程實行勞務分包的,肯定是需要具備勞務資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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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招標投標法》 自帶勞務 零散勞務 成建制勞務 。
《民法典》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一級資質標準:
凈資產1億元以上。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人。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筑工程2項;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2項;
(3)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2萬-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
備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項。
二級資質標準: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5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75人。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筑工程2項;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2項;
(3)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0.6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
備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項。
三級資質標準: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三十三)對于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等7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專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再作資質要求。
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時,應將上述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
(三十四)對于原標準中并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筑物、電信、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其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車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情況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資質: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2、涉及水運方面的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3、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4、涉及通信方面的資質: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涉及鐵路方面的資質: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6、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橋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主業為建筑業或下屬一層級企業中建筑業企業數量較多的企業。
中央建筑企業下屬一層級企業是指中央建筑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建筑業企業。
一、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五)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低等級資質核定。
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七)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八)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企業資質許可結果。
(九)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十)《標準》中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包含的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工程內容,可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批準相應的資質內容。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可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后,由提出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頒布,并限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企業資產的審核,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建筑企業”)直接申報的,由中央建筑企業審核。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建筑企業將審核結果與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審核結果與企業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公示,并組織抽查。
(十二)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承繼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企業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證書,以及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后申請資質的,分別按照以下有關要求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1、不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首次申請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同類別高一等級資質的,以及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按照升級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增加其他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增項要求提交材料。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的企業,申請延續證書有效期的,按照延續要求提交材料。
5、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業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業遺失資質證書,需補辦資質證書,按照遺失補辦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業應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十六)資質許可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存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證明材料,必要時須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并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報說明,采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十八)企業的申報材料必須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申報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
(十九)實行電子化申報資質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