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資質行政處罰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
2、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
3、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包括: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內容要求及時進行調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適用、處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行政處罰聽證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享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罰款、執行吊銷、降低、撤銷資質或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瓷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主觀:
違法。承包人非法轉借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的行為無效。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 營業執照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客觀:
《建筑法》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我們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我們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