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總承包是近年來被逐步推廣應用的工程建設模式,如果EPC總承包商具有豐富的經驗和雄厚的實力,將會大大減輕業主的管理壓力并有效轉移項目建設風險。但是由于部分項目業主對EPC總承包商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不太了解,設定的資格要求缺乏合理性,導致通過招標選擇的EPC總承包商并未達到預期目標,對工程建設帶來了不利影響。為了能夠選擇到理想的EPC總承包商,在設定EPC總承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EPC總承包投標人所需具備的資質及相應等級。
與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不同,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EPC總承包的資質規定,從理論上講,任何企業都有資格成為EPC總承包商。有些項目業主在EPC總承包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具備EPC總承包一級或幾級資質,屬于對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缺乏了解所致。雖然國家沒有專門針對EPC總承包的資質等級規定,但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招標時仍然需要明確對于EPC總承包投標人的相應資質等級要求,只是不能要求投標人具有EPC總承包一級或幾級資質。比如,可以根據工程規模規定EPC總承包投標人需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或其他適當級別的資質;或者具有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原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對此有較為詳細的說明。
2、確保EPC總承包投標具有競爭性。
有些項目業主為了能夠選擇到實力較強的總承包商,對總承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結果經常適得其反,有資格參加投標的單位很少,導致競爭性不夠,報價居高不下。比如,招標文件規定,總承包投標人既要具備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又要具備勘察設計甲級資質;或者規定投標人需為具備勘察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并有若干個同類項目的施工業績。同時,招標文件明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基于上述資格條件,投標人既需要具有施工能力又必須能夠承擔設計工作,而事實上目前我們國家能夠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還非常少,雖然培養具有綜合能力的工程建設企業是未來的發展趨勢。除非項目業主接受聯合體投標,否則按照上述標準設定資格要求很容易導致招標失敗。
為了能夠選擇到合適的總承包單位,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既需要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尤其是資質條件),又要確保所設定的資格條件的合理性,這是項目業主在進行總承包招標時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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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需要什么資質?這可能很多人在剛接觸的時候都會問到這樣的問題,其實深入了解就會越來越清晰,做到心中有數。中達咨詢就epc需要什么資質和大家說明一下。
我國對工程總承包不設專門的資質。凡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都可以依法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但是,承接施工總承包業務的,必須是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過程內容與融資運營兩種分,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總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組合)是國際建筑市場較為通行的項目支付與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M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托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設計、采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系。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報價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3、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4、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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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具體如下:
一種觀點認為:EPC總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其理由是:實行資質管理,是我國
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嚴格執行,EPC總承包活動既然同時包括設計活動及施工活動,那么,EPC總承包商自然就應依法具備這兩個方面的相應資質。
設計資質
和施工資質中的一種資質即可,但其不具備資質的活動應該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單位來實施。
工程總承包
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
施工總承包
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因此,工程設計企業可以在其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工程的施工應由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如需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兩個相應資質,則國內很少有單位有能力從事EPC總承包;第一種觀點不符合我國當前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