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隊伍,工會經費(籌備金)在支付完相關費用后,要是還有剩下的,將用以清場其余債務或分配給股東(公司存在凈資產)。
法律分析:集團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如屬單獨的法人單位,并在稅務另外繳稅,職工工資另外發放的,工會經費再向隸屬于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并沒有由集團轉達;如不屬相當于法人單位,只是因為單獨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工會經費仍交回給集團,由集團匯總資料后按規定比例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子公司、分公司的名單和經費數額交回上級主管工會。
公司重整時,公司工會組織也會相應可以撤銷。其公司工會資產除開工會經費,應聽從《中國工會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組織單獨設置,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全部;工會組織申請撤銷或是解散隊伍,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工會章程》第四十條工會組織不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全部;工會組織撤消或者重整,其經費資產由上級機關工會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