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司是可以轉讓股權的,但存在一些限制。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破產后,公司不能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妨礙股東轉讓股權。
實際操作中從實際情況看,已經破產的公司,多數是最終注銷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權已經沒有價值,股權轉讓沒有意義,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在公司重整期間在公司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非經法院同意,否則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轉讓后的權利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股東優先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公司重整申請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破產申請受理前轉讓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前轉讓債權的,由于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只要符合一般債權轉讓要求,進行債權轉讓不會對破產程序造成影響。受讓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作為債權人直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即可。
破產申請受理后轉讓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有權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成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此時進行債權轉讓,可能會對破產程序有兩個方面的影響:可能會影響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結果;可能會使轉讓債權獲得更高清償。
在公司重整期間在公司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非經法院同意,否則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轉讓后的權利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股東優先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公司重整申請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破產公司是可以轉讓股權的,但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限制條件。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