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者的投資開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投資開發,這是轉讓的前提條件。
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的權利、義務轉移: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如果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并轉讓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買賣:買賣是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最廣泛的方式。
交換:交換是以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贈與:贈與是無償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投資開發的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已辦理金融抵押的土地:已辦理金融抵押的土地不得轉讓。
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得辦理轉讓。
實際已將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土地:實際已將工業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辦理轉讓。
公司出讓的土地是可以轉讓的,但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條件。轉讓時需要簽訂轉讓合同,并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時還需要考慮土地的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問題,以及是否存在投資開發不足、已辦理金融抵押或其他法律禁止轉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