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轉讓的過程中,職工的安置問題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一般來說,公司轉讓并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通常情況下并不存在賠償或補償。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在轉讓過程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于那些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的職工,他們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具體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如果公司轉讓后,新公司決定對原有的員工進行安置,那么新公司應當承擔起這一責任。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國有企業破產或改制時,職工的安置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的安置費用可能會包括更多的社會福利成分,例如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等等。如果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公司轉讓并不必然意味著職工必須得到安置費,但如果有需要安置的員工,新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應當參考《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國有企業破產或改制,職工的安置費用可能會有更多的社會福利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