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并不影響大公司的都正常經營,如果沒有也沒不違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不存在賠償或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a.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申請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常理本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議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常理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依靠或是想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聯邦調查局:通緝要犯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下來自動續訂的情形外,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常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規定的以外情形。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然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照成損害的,應當及時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觸犯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承諾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合同期滿后月工資為標準,按也必須履行的超過按照法律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申請支付賠償金。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嚴重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成限期全部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常理有關法律規定受到處罰。用人單位違返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以外名義向勞動者交納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成限期返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不超過二千元200以內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會造成損害的,應在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解除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暫時扣押勞動者檔案的或其他物品的,據前款明確規定處罰。
一是標的公司欠股東借款的債權。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必須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給資金支持。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議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住債權一并轉讓手續,要求受讓方在受讓股權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需要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也就是說,受讓方藍月帝國新股東的同時,下一界對標的公司借款的債權人。
二是股東欠標的公司公司借款的債務。股東占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再一次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恩斷義絕。此款項的法律關系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訴意向受讓人存有債務清償問題,一次性處理的辦法是早就作出承諾,并在結算轉讓價款時一并償還欠款。
三是與原股東相關的或然債務風險。股權收購前,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標的公司提供擔保。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債務清償業已過期后,充當股權轉讓的雙方應約定,經征得金融機構不同意,或回復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當擔保責任;或解鎖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注意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后驗的債務風險。
四是與轉讓股東無關聯的債權債務。標的公司在都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有一種一三個系列的債權債務,并與股東無關聯關系。如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以標的公司財產作抵押);經營活動中往來方便的應收應付款項;標的公司要什么公司章程規定、應該履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需要提供的擔保等。對債權來說,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為主體;對債務相比,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全部債務主體,是可以獨立于股東穩妥有序地并且處置,與股權轉讓不組成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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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擔保股東是可以股權轉讓。股東這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手續其全部也可以部分股權,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轉讓股權事項以書面形式其他股東,經過同意半數以下股東不同意,其余股東不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的,股權也可以轉讓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是可以相互之間轉讓手續其全部或是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由經其他股東不到三十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交易事項書面通知以外股東提出自己的意見不同意,那些股東自接到消息以書面形式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納入同意下來轉讓。那些股東半數不超過不表示同意有償轉讓的,不同意下來的股東應當由去購買該對外轉讓的股權;不可以購買的,納入同意下來轉讓后。經股東同意下來對外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那些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表示異議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認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聽從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