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沒有轉讓方是個人,要繳個人所得稅,聽從20%交納。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沒有有償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比較復雜的稅費相對多,詳情見參考資料《公司 股權轉讓 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牽涉的稅種公司將股權交易給某公司,該股權收購所得,將牽涉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咨詢問題1、企業所得稅(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和對外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完全廢除)具體規定不能執行。股權收購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12個自然月未分配利潤或12個自然月盈余公積金應去確認為股權變更所得,不得最后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并且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這些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已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可累計未分配利潤和可累計盈余公積應確定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盡量減少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會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算出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不能從轉讓收入中按減根據上述規定股息性質的所得。(3)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已分離提取減值、價格跌或壞帳準備著的資產,要是或是打算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有償轉讓隨意處置或是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不能作相反的納稅調整。但,企業清算或對外轉讓子公司(或實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所有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打算等大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核減應納稅所得,減少未分配利潤,轉讓后人(或投資方)按村民待遇的權益份額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了、轉讓或清算如何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不征稅收入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5)企業因收手、轉讓或清算如何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了什么的股權投資損失,是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掉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遠遠超過當年利用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將近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營業稅依據什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投資入股,與進行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負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強制征收營業稅。(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交易不征收營業稅。3、契稅依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能夠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突然發生全部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才是出資購買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股權收購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再一次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強制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人事代理的企業再一次發生的股權轉讓,這一點轉讓手續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負責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是什么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去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已廢止)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放下、轉讓或清算隨意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按減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原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照法律規定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假如最多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12個自然月盈余公積金而較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斥之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最多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債權轉讓的稅費如何處理1、債權轉讓需要繳交企業所得稅。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某些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除了:(三)有償轉讓財產收入;”。對于“轉讓后財產收入”的具體詳細含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內容明確明文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拿到的收入”。而,轉讓后債權的公司如有遠超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劃屬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2、印花稅。(1)印花稅按結構例舉的判斷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未曾將債權轉讓合同充當應稅憑證。因為如果不是以物抵債比較復雜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不應不強制征收印花稅。(2)債權轉讓合同又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才不用交納印花稅。3、營業稅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收,而“債權”的轉讓并屬于什么營業稅征稅范圍,故不必繳營業稅。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協議不需要繳印花稅。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舉例說明的憑證和經財政部可以確定征稅的以外憑證征稅。債權轉讓合同屬于法律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不需要繳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是為起到稅收征收管理,規范標準稅收征收和公司繳納行為,可靠國家稅收收入,保衛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其它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規定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物業稅、停征和企業減稅、不免稅、退稅、補交稅款,依照法律的規定想執行;法律授權許可國務院相關規定的,依照常理國務院如何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丁點機關、單位和個人豈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入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稅收開征、停征包括大規模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以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情緒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原購貨方開具證明。
參照國家稅務局官網信息所了解到,納稅人僅對外轉讓債權,不決定其與原購貨方的購銷關系,應向原購貨方開具發票。若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后給其余納稅人,所涉及的債權轉讓,未開具發票的應由重組后的新納稅人向原購貨方開具發票。
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1、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肯定不能補開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不使用普通發票。2、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修改的,使用說明于納稅人銷售也可以能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