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8——146條,也是關與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2、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兩個差別的法律關系。股權轉讓,倒致公司的股東發生了什么變化,但不影響大公司的主體資格,不會影響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須履行,不牽涉經濟補償問題。即使因股權轉讓,可能導致公司提議進行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才肯定涉及經濟補償。
3、出讓的股權不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股權收購先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再需到國有資產辦通過項目立項、確認,然后把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并且評估。那些類型企業可再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一般不需要評估。上市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由明確的國務院規定的接受。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知識點或則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其他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房產交付給受讓人后即不可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300499高瀾股份的股份可以不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及時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也可以按照國務院法律規定的其他參與。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的或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其他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是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正在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豈能進行前款明文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墒?,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股權轉讓的估值方法確實國家并沒有相關政策規定股權轉讓的估值,但在現實中一般有200以內四種。(一)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參與資產評估的,應當及時依據什么被評估公司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度地的折現率,可以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得以鑒定等級重估價值。(二)重置成本法用帳面價值法參與資產評估的,應在依據什么該項資產在全新機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算出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固定資產折舊額,判斷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重估價值;或者依據什么資產的使用期限,確定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新的確定成新率,定級重估價值。(三)規定市價法用原辦法市價法參與資產評估的,應參照同一也可以的的資產的市場價格,評重估價值。(四)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接受資產評估的,應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能夠變現的價值,鑒定等級重估價值。二、股權轉讓必須繳的資料和稅款(一)需要提供的資料1、注冊資金花不完單及記賬憑證(如有增資擴股,也必須每一次增資擴股的)2、驗資報告(舊唐書·憲宗本紀)3、記價基準日的財務報表,一般交易日可選月初,然后再用上月末的報表即可解決。4、股東會決議5、章程修正案6、股權收購協議7、轉讓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企業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8、股權去購買人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企業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9、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0、股權轉讓雙方誠信承諾書(稅務局去領取)11、上稅后的稅票復印件12、其余很有可能是需要的資料(可以辦理前可咨詢一各局納稅輔導或申報后大廳)(二)必須交納的稅款1、印花稅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五,交易人承擔責任2、個人所得稅:出讓土地人所自然人的需要對價值增值部分交納20%個人所得稅3、企業所得稅:企業法人三宗地的,被轉讓企業無須申報稅款。由稅務局向出讓方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協查函。掛牌成交方企業法人需對投資收益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實申報即可。4、稅票需不能復印,作用于申辦稅源監控余以為,轉讓股權如何估值有四種——收益現值法、帳面價值法、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每種方法的標準和同而不同,大家也可以根據實際中情況選擇。
有償轉讓國家股權確實是要評估的,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不僅是股權交易,非上市公司國家控股股東股權比例改變、整體資產也可以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家控股單位等的也要對去相關資產通過評估。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選項中行為之一的,應在對具體資產參與評估:(一)整體或是部分擴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擴展、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參股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回收氫;(七)整體資產的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參股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家控股單位的資產;(十一)給予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按出資比例;(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以外不需要并且資產評估的事項。
法律分析:不必須。自然人股權變更行為,轉讓方是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可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沒有轉讓方以原價轉讓后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目的是結合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的要求稅收征收和繳行為,安全有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組織經濟和社會發展,會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的某些稅收的征收管理,均區分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征稅、停征在內稅改、可以退稅、退稅、需要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合法授權國務院法律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如何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想執行。
任何一點機關、單位和個人再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入對他稅收征稅、停征在內減稅、免稅優惠、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股份轉讓核算價格方法:協商解決價法,當事人自由協商解決確定;出資額法,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轉讓股權價格;凈資產價法,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準判斷股權收購價格;評估價法,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轉讓股權價格;以拍賣價、全部財產價為股權收購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轉讓。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參與的或遵循國務院相關規定的其他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參股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加快國有控股資源優化配置,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損失,能維護證券市場很穩定,依據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控股股東,是指所屬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者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第三條國家股東將其300499高瀾股份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從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轉讓、股權無償劃轉或利用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專業點從事外貿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遵循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第四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所所屬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由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應明確和存在地股份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對外轉讓情況的股份豈能轉讓。第五條國家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可以公開、絕對公平、公正的原則,要什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條件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具有戰略性調整方向,利于增強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六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依據什么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可以確定。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共同負責國有參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是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必然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審批。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者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繼續強大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部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二次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無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漸交由縣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從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第八條國家控股股東按照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100元以內兩個條件的,由國家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成功后7個工作日內報市州級或省級不超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交備案:
(一)總股本不將近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控股股東在嘗試三個會計年度內可累計凈對外轉讓股份(累計時間轉讓股份扣除相應12個自然月進一步增持股份后的余額,449萬元)的比例未提升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最多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家控股股東在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可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可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提升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參股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比較復雜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不屬于同一壓制人的,其12個自然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擴展算出。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要什么前條明確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落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實際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求下載會計年度內累計凈有償轉讓股份比例未都沒有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改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地市級以上出資人職責機構提交備案;提升到或最多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分解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率先實施。第十一條國家控股股東根據不同情況大宗交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少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第十二條國有參股股東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其統一報送的材料通常除了:
(一)國家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匯報;
(二)國家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參股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為必要的別的文件。第十三條國有參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在雙方主要的權利與義務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可以確定依據;
(三)轉讓手續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需要條件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性戰略調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