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變為商業用途的,前提是條件城市總體規劃,并需經規劃部門審批同意。
2、如符合國家規定城市規劃可以變動為商業用途的,通過原辦法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三宗地應當由按照招標、拍賣或掛牌等可以公開接受,工業用地原可以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讓其參與買賣。
3、大多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建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直接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4、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關聯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表示同意。
5、經過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下來的前提下,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變化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關聯,沒有應明確的標準,各個地市也差別,建議去相關部門咨詢。
1、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明確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和發展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2、工業用地:是指單獨的系統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的區別,工業用地按照劃拔拿到,而商業用地采取什么措施上拍賣、競標的取得。綜合考用地是指科研、寫字樓、會展、文體衛生等用地,并沒和同一宗土地中既有商業又有普通住宅的情況。
3、地價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工業用土地價格低的商業用地價格。
4、使用權年限相同:參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可以確定: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土地使用性質不同: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觸犯用土性質使用土地,即不愿意在工業用地上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商業活動。
6、區位相同:通常情況下,商業用地在市區內、工業在市郊或接近市郊。
法律分析:商業用地的出讓有兩種、協議出讓;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僅有兩種:1、劃撥資金(國有企業這個可以使用劃撥土地);2、出讓(那些性質企業是掛牌成交土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法律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主要用于規劃和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往前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根據不同情況措施盤活資源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體系農村2020年規劃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h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在可靠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在向鄉村發展向下,縣域內新增加耕地指標應當及時優先主要是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一路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銷售性用途并按照法律規定再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是從出讓、出租等交由單位或則個人建議使用,不優先作用于經濟的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法律主觀想法:
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向國土部門先申請交回土地,評估價格參與補償;國土部門判斷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土地交易機構招拍掛掛牌成交;公司簽訂成交確認書與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直接辦理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以確定為工業、商業等可以經營性用途,并經依照法律規定再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實際出讓、出租等交由單位也可以個人建議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別的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在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下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實際出讓等提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不轉讓手續、可交換、出資購買、遺贈的或抵押物,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定的書面合同另有雙方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