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對外轉讓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并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于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而言,雖然可以轉讓股權,但是一些地方規范性文件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對股權轉讓進行了約束。例如,《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GF2004-2502)第九章第9.6條約定,獲得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在十日內向政府部門提交書面備案報告。《福建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2009版)第五章指出,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受股東及股權結構變化的影響,自特許經營協議生效起5年之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協議生效后5年,經過相關部門書面同意,股東可以將持有的特許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安徽省天然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掛牌的方式轉讓其持有的亳州皖華燃氣有限公司51%股權的案例表明,這種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公司在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掛牌轉讓亳州皖華燃氣有限公司51%股權的議案》,并最終與新奧燃氣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了《產權交易合同》。
天然氣公司轉讓股份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需要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受到特許經營協議和其他地方規范性文件的約束。具體的轉讓行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確保轉讓行為不會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