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員工在孕期公司發生轉讓時,處理方式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員工個人的選擇、新的公司是否愿意接收員工、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新公司愿意接收這些員工,并且員工個人也同意轉會,那么員工可以繼續在新的公司工作,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或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權益和待遇應當得到保護,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福利和其他法定權益。
如果員工不愿意加入新公司,她們可以拒絕轉會。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如果員工面臨被迫轉會的情況,她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例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孕婦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因轉讓而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具體而言,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在任何情況下,雙方都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在中國,公司不能隨意在員工孕期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需要轉讓或重組,并涉及員工轉移,新的公司應當繼承原有的勞動合同,并且員工可以選擇是否加入新公司。如果員工不同意轉會,她們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提供合理的經濟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法律提供了多種途徑來保護孕婦員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