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流程如下:
1、雙方協商談判:三宗地方和受讓方通過實際性的協商和談判,考慮股權交易的條件和細節。
2、提出申請:掛牌出讓方將股權變更先申請并提交給上級主管部門,并完成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
3、評估和驗資:若掛牌成交的股權一類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不需要并且資產評估和驗資。評估由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驗資由國有資產部門進行。
4、召開一次大會:三宗地方據企業性質召開一次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無法形成相應的決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區分于集體企業,股東大會決議范圍問題于有限公司。
5、簽定轉讓合同:掛牌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6、審理合同:合同及其附件由產權交易中心通過審理,確保合同內容法律有規定管用。
7、辦理交割結算手續: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股權轉讓的交割手續,和資金劃付和股權過戶等事項。
8、辦理登記手續:受讓方到各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和登記手續,必須保證股權變動能夠得到合法認可。
法律分析:國家股權轉讓的詳細程序是:
1、通過內部決策程序接受審議;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徹底國有控股股權或則轉讓后部分國家控股股權以致國家不再繼續強大控股公司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區分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改變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控股股權轉讓。其中,有償轉讓所有國有股權或者轉讓手續部分國家股權因而國家繼續擁有參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股權交易流程:
1、能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去領);
2、需要變更營業執照(需要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收拾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可以辦理);
3、變更手續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收拾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辦理)
4、進行變更稅務登記證(那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去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延期通知單基本上戶開戶銀行直接辦理)。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注明股權由誰有償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并有償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確認。
股權變更過程中,轉讓方必須繳交各種稅費。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公司繳納。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是需要不屬于的稅費相對多,可參考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萬分感謝: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牽涉的稅種公司將股權交易給某公司,該股權變更所得,將牽涉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具體問題: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除開有償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已廢止)規定負責執行。轉讓股權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時間未分配利潤或12個自然月盈余公積金應去確認為股權變更所得,豈能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已廢止)的有關規定先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12個自然月盈余公積應再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出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愿意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列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價格大漲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著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后隨意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咨詢準備應愿意作反過來的納稅調整。但,企業清算或對外轉讓子公司(或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分公司)的完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好等事故處理費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或者核減應納稅所得,提升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受政府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手、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原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照法律規定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放下、轉讓或清算會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不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取的股權投資損失,再不超過當年利用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最多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得到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負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稅費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稅營業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經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再一次發生需要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充當出資購買投入到企業的,征收契稅。”
轉讓股權必然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中心的企業突然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稅費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在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檔案托管的企業不可能發生的股權轉讓,對于對外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先執行,由立據雙方參照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已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起、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不征稅收入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劃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直接支付額,假如將近被投資企業的當日累計未分配利潤和12個自然月盈余公積金而低的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斥之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遠遠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納入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劃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照法律規定繳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