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及訴訟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進行股權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使公司涉及民事訴訟,也不影響股東轉讓股權,但轉讓股權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具體來說,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涉及訴訟并不影響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但股權轉讓需遵循《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不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并且遵守公司章程的特殊規定。
當公司被注銷后,其法人資格終止,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不存在,不能再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不同情況,訴訟主體的確定有所不同:
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如果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可以選擇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兩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如果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根據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如果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則終結訴訟。
由此可見,公司被注銷后,根據具體情況,訴訟主體的確定需要考慮是否經過清算、是否有承諾償債的第三方等因素。
在公司欠債的情況下,股東的責任主要取決于其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以下是幾種股東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
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不僅需要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到位: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如果股東在公司解散時仍未足額繳納出資,其出資義務仍需履行。
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公司欠債的情況下,股東的責任主要與其出資行為有關。如果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到位或抽逃出資等行為,可能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