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公司在轉讓前的債務原則上由轉讓后的公司承擔。這并不意味著轉讓方可以完全擺脫債務責任。
通知債權人并取得同意: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在轉讓前如果擁有債務,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并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資產及債權債務的全部買斷:如果企業在轉讓時,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并且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但在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公司股權的轉讓:如果涉及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么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在股權轉讓時,通常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公司在合并、分立等情況下的債務承擔問題。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在實踐中,公司轉讓前的債務通常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轉讓協議的約定:在公司轉讓過程中,轉讓方和受讓方會在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債務的承擔問題。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且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的變更登記,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受讓方對債務承擔責任。
債權人的保護:債權人在得知公司轉讓的情況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未能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公司的轉讓行為。
法律訴訟:如果在公司轉讓過程中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債務的承擔方。
5.
公司轉讓前的債務原則上由轉讓后的公司承擔,但具體承擔方還需根據轉讓協議的約定、工商登記機關的變更登記情況以及債權人的同意與否來確定。轉讓方在轉讓過程中需要通知債權人,并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