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如股東權益受損、未通知其他股東等,這時需要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來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自治的行為準則,在應對公司僵局方面的可應用性較大。應當鼓勵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僵局做出詳細的應對方案。
(1) 通知程序和優先購買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當中,對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得較為詳細。 就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東而言,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3) 非法轉讓股權的賠償責任如果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非法轉讓股權股東對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以至于公司的整體利益也相應的受到了影響,此時其他股東就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非法轉讓股權股東在一定程度內負擔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當一部分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另一部分股東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被忽視的股東通常會請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并請求恢復原狀。法院也多是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權相對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此項權利的行使以相對人向第三人出賣為前提條件。如果權利人提出購買的要求,則該合同應被撤銷,效力及于訂立之時。所以,該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并非無效合同。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法有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合同并移轉標的物。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救濟措施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救濟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方式、被忽視的股東的救濟方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和救濟方法。這些措施旨在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確保股權轉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