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討論表決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
二、資產評估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并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么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托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對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皮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簽訂轉讓協議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按法律的規定并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四、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文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五、出資證明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表決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事。
七、工商登記注冊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八、轉讓出資公告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出資后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資產評估、簽訂轉讓協議、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公司的審批、出資證明的更換、表決公司章程的修改、工商登記注冊的變更以及轉讓出資的公告。這些步驟確保了公司轉讓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