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思想:
1、根據民法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具備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假如債權人不不同意的,應由債務人提供擔保后方可轉讓手續,否則不轉讓行為對債權人不能解除。2、如果不是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讓方全部合同到期后,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責任完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可以辦理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特別要求其對債權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胸壁痛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在由合并后設立時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祖業。
法律分析:假如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對外轉讓方完全合同到期,且出讓土地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雙方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九十條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外貿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部分;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當,不足以承擔部分的,由法人承擔全部。但企業的轉讓,要是該企業手中掌握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發表意見債權人的同意,要是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否則不轉讓手續行為對債權人不能解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轉讓給其他公司,兩家公司參與合并的,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應該要由合并后的企業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單獨設置可以采取措施吸收合并的或新設合并。一個公司直接吸收以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直接吸收的公司重新整頓。兩個不超過公司胸壁痛并入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重整。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胸壁痛,應當由由合并各方簽定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由自做出了決定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收到消息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聯絡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這個可以特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的或提供給或者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不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在由合并后持有債權的公司的或新設的公司承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