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資質要求 聚合支付作為一種金融服務,其供應商需要滿足一定的資質要求。
1. 注冊資本供應商應具有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
2. 信用評級近兩年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年度評級結果需為C類及以上。
3. 備案情況供應商需已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申請備案,并取得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回執,且備案回執在有效期內。
4. 信用記錄供應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5. 管理團隊供應商的管理團隊應具備收單業務從業經驗,至少有2名以上熟悉收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6. 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供應商需要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并取得有權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安全評估報告。
7. 中立性優勢供應商需要不屬于被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納入,或其他收單機構向中國銀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報送的不良專業化收單服務機構名單范疇。
8. 法律法規遵從性供應商需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等規定,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完善的公司運作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內控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內容、以及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機制、業務運行應急預案等。
9. 個人申請個人也是可以申請聚合支付的。在服務商的官網進行注冊;注冊完成后,向服務商提供一些相關資料,之后聚合支付服務商對個人或者企業進行資質審核。
以上僅為特定項目中的資質要求,實際申請過程中可能還會涉及其他方面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