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的再審案件]再審申請人山東泰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奧某燃氣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臨沂市某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 1414 號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泰某某公司與某群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簽訂了《土地項目轉讓協議書》,某群公司將涉案在建項目整體轉讓給了泰某某公司,泰某某公司本案的訴請是確認涉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歸其所有、某群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土地及項目轉讓過戶手續等。一審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一審判決支持了泰某某公司的訴求。但第三人奧某公司以《土地項目轉讓協議書》無效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據“訴訟期間泰某某公司與某群公司另行簽訂《土地項目轉讓合同》,自行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認定雙方無訴的利益并裁定駁回泰某某公司的起訴。最高院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 2271 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亦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9)魯民監 300 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2020 年 1 月 15 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民再 963 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最高院并案審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劉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江陰市月城鎮雙涇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經營權流轉費用 25600 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220 元,保全費 320 元,合計 540 元(雙涇村村委已預交),由劉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款項直接給付給雙涇村村委,法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土地項目及公司轉讓相關的糾紛中,法院會依據具體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中,對于二審法院以雙方無訴的利益駁回起訴的裁定,再審申請人提出了異議并申請再審。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中,明確了被告應履行的給付義務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土地項目及公司轉讓涉及到眾多法律問題和利益關系,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規范和保障。在簽訂相關轉讓協議時,各方應當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合同的效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訴求等,以做出公正的判決。
在實際的土地項目及公司轉讓過程中,為了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制定詳細、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同時,在交易過程中,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以便在可能的糾紛中能夠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土地項目轉讓,需要關注土地的性質、用途、規劃等方面的規定,確保轉讓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于公司轉讓,除了資產的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外,還需要關注公司的債務、稅務、員工權益等方面的問題,避免因轉讓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土地項目及公司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行為,需要謹慎對待,依法進行,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穩定。